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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场项目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吸储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卢乙在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内成立天津兴牧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卢丙任公司总经理。卢乙等人以投资广西兴牧源公司养牛场项目为名对外进行宣传,许以先期返利、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W在天津市君隆广场内的天津圣思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结识化名为“丁力”的范乙,范乙向W自我介绍任职天津兴牧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人W应客户杨某“推荐高回报投资项目”的要求,将杨某介绍给范乙。范乙化名“丁力”以投资广西兴牧源公司养牛场项目为名,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收益率24%,吸收杨某资金52万元。杨某通过W提供的卢乙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追加资金5万元。至案发,杨某获取5月份回报1.04万元。

被告人W向客户崔某推荐天津兴牧源公司的投资项目并介绍给范乙。范乙化名“丁力”以投资广西兴牧源公司养牛场项目为名,于当日与崔某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年收益率24%,吸收资金25万元,当场返利2,500元;又与崔某签订《借款合同》1份,吸收资金21万元,当场返利3,000元。至案发,崔某获取回报9,200元。

被告人W代表天津兴牧源公司,以投资广西兴牧源公司养牛场项目为名,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收益率10%,吸收资金9万元。被告人W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登机楼准备登机时被抓获。律师

该院确认被告人W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W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W到案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W共为天津兴牧源公司介绍客户杨某、崔某、王某,并以“提成”方式从中获利。

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赴天津市调查范甲、范乙等人涉案事实。当晚,被告人W陪同杨某至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办案中心报案,并向警方供述其本人的涉案事实。W至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调查,再次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被通知去办理取保候审。警方多次拨打W的手机号码,发现该号码已停机,经查询,W已离沪。后警方无法与W取得联系,遂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W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登记楼准备登机时被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8.3万元。

被告人W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有关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W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W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退出违法所得及有检举揭发行为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W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W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被告人W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5)杨刑初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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