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Q、张甲(已判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的新型包装材料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出具借条,加盖公司印章,向俞某、季某、李甲、姚某、吴某等1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00余万元,上述资金后被用于支付贷款、归还出借人借款及支付出借人的利息等。被告人Q在浙江省临海被公安民警抓获。律师
被告人Q在经营新型包装材料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Q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Q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Q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法定刑最低为有期徒刑3年,又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非法吸收的存款并没有退还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Q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Q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2014)松刑初字第2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