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先后成立实业公司、健身器材公司、被告单位健康科技公司、投资公司、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均由其实际控制经营,对外宣称为M集团公司。C以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将在国内外上市、上市后回报丰厚,不上市将原价回购为诱,同时通过投资公司、健康科技公司以组织实地考察、召开年会、“股东大会”等方式授意公司员工、股东吸引其他投资人、对外销售嘉兴M、热烈公司股权,以该种方式吸收775名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共计127,302,000元和美金358,500元。
被告单位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和投资公司等均由C(另案处理)成立并实际经营。其中,健康科技公司负责生产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租赁。
投资公司、C通过组织多人参观考察、召开年会、股东会等方式,对外销售健康科技公司股权,吸收775名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共计127,302,000元和美金358,500元。律师
C、朱启贤(另案处理)通过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与郑建强等173人签订《M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借款协议》、《M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租赁协议》以支付18%年利率为回报吸收公众资金103,880,000元;又借用其他单位POS机刷卡套现,承诺免息期内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吸收沈昊等377人资金365,092,936.61元。
上述资金主要被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投资公司等的经营活动等。
C又以生产经营资金紧缺为由、以18%的年息,通过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与郑建强等173人签订签订《M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借款协议》、《M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租赁协议》吸收公众资金103,880,000元;此外还通过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借用其他单位POS机,以让投资人刷卡并承诺在银行免息期内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沈昊等377人资金365,092,936.61元。上述资金主要被C用于归还投资人、银行贷款本息、支付M集团的生产、营销成本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实包括被告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据
书证被告单位嘉兴M、M医疗等公司的工商资料,被告人C的供述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均由被告人C注册设立、实际控制。其中嘉兴M成立于2008年6月,而被告单位M投资于2009年4月,系嘉兴M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要作用即为嘉兴M融资;M医疗则作为M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于2009年5月成立,其主要职责系为嘉兴M推销、租赁产品。另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近年来逐年亏损、营业收入少、营业成本高、盈利能力差。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秦乙的陈述笔录,M集团工作人员顾甲、于某、顾乙、梁某、张丙、吴任伟、陈国民、倪某、秦燕等人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C、朱启贤的供述笔录,证实包括被告单位在内的M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人均系被告人C,其他法定代表人均系挂名,上述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股权转让变动、资金使用等均由C实际决定。其中陈某、吴任伟、陈国民等均曾按李的安排持有过健康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只是挂名代持,均没有实际出过资也未享有股东权利,之后也按李的安排再转让给他人。而秦乙系被告人C的前妻、其自2011年起才开始负责嘉兴M的产品生产。但公司的经营上市、增资扩股、股权分配转让、变更均由C决定施行。
证人张甲证言笔录,张甲进入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其证言医疗器械公司的董事长兼CEO是关新(C),C海控制着嘉兴M与投资公司,其中嘉兴M负责产品生产,M医疗向其定制产品后再营销、出租,其担任财务总监以来,M医疗的经营状况不好,租金等应收账款收不回,每月营收仅50万左右,而公司一月开销便有100万以上,入不敷出,其向C提出后,李告诉公司可以亏但资金不能断,故向里要钱时便会有个人名义的账户打钱过来。关于公司海外上市,截止案发尚处于制度规范的预备过程中,没有正式启动,在公安机关对医疗器械公司查处时,其配合公安机关在医疗器械公司的财务室发现大量POS机刷卡凭条。
证人卢某、张乙、黄某、孙某的证言笔录(上述证人分别系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华东、华南、华北、华西地区销售、租赁负责人)、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医疗器械公司案发前主营业务减压租赁经营情况不佳,至案发,主营业务逐年减少,发生亏损,且在此情况下管理费并未减少,甚至远高于主营收入。
证人郑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系嘉兴M的生产总监,嘉兴M主要从事多维身心减压舱生产并通过M医疗对外销售,故嘉兴M不直接对外销售,全部根据M医疗订单生产,并配送至有关企业,故嘉兴M的资金来源均是来自上海M(M医疗或M投资)。鉴于审计后M医疗、M投资均无正常经营,没有偿还能力,嘉兴M所谓的经营应收款已无法实际取得。
(二)、证明被告单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证人沈康全、陈雪芳、别婉洁、陈惠娟、李源、张彩霞、何建华、张锦江、孙定妹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笔录及提供的相关嘉兴M、雷夫集团、热烈集团股权凭证、《M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借款协议》、《M多维身心减压BAR设备租赁协议》、信用卡借款明细单、签购单等材料,证实C对外宣称是包括被告单位在内的M集团、热烈集团的老总、绝对控股人。李通过其控制的投资公司及被告单位健康科技公司、投资公司等,以M公司国内外上市及公司资金紧缺为由,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并以召开股东会、员工大会要求股东、员工向亲友推介、支付返佣、组织投资人考察嘉兴M生产基地、M产品租赁酒店等方式吸引他人购买M公司的“股票股权”及“理财投资”产品、或刷卡借款给公司,从而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C以健康科技公司及雷夫公司(后更名为热烈公司)名义,对外出售39,986,000股股权,向沈刚等775人吸收资金1.27亿余元、美金35.85万元;C通过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借款、租赁协议向173人吸收资金1.038亿余元,另通过POS机刷卡向337人吸收资金3.65亿余元。
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M集团的实际老板均为关新(案发后才知道是C),上述公司的实际管理层也是一套班子,其在公司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后按李的安排先后担任M医疗、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仅系挂名。另曾按李的安排代持过M公司股份,但自己没有实际出过资,之后也均按李的安排转给他人,转让款由公司收取。因M公司研发经营成本很大,且没有足够资金维持,故C自2011年开始出售嘉兴M的股权,700名余投资人大多是嘉兴M的原始股东及员工介绍而来的,李许诺2013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无法上市,将原价购回。此外,自2012年起,李还利用POS机刷卡的免息期对外承诺一定利息,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套现给公司救急,其本人也按李要求刷过卡,至今尚没有要回,其还曾听C说向投资人借过款,但具情况不清楚。另其曾按里要求为李办理国海外身份,自己多张银行卡由C控制并按其要求进行转账。
证人顾甲、于某、顾乙的证言笔录,证实三人均系被告单位投资公司员工。公司的老总是关新(C),上司是朱启贤,她直接对C负责,公司的决策均由C做出,再交由朱启贤和手下员工具体操作。投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主要工作包括接待“股东”、投资人,组织新老投资人去嘉兴M生产基地及协作酒店实地参观考察、介绍M集团情况、销售嘉兴M(后为雷夫、热烈)股权,签订借款、租赁协议,让股东或投资人通过信用卡刷卡借款给公司,对股权销售、借款、“股东”及投资人的信息进行统计、登记,对到期借款或信用卡刷卡金进行还本付息等。C在股东会、员工会上对“股东”和员工说过,可以介绍亲友来购买股权、另对介绍他人购买股权或借款给公司的“股东”、员工会有一定提成奖励。借款协议的年利率是18%,刷卡的月利率为1.6%。
证人梁某证言笔录,证实其是M公司名义上的副总经理,C打算M在国内上市,并开始销售嘉兴M股权,对购买股权的人没有具体要求,后因国内上市困难,李又准备转境外上市将原先出售的嘉兴M股权转换成relief公司股权并继续销售,并宣称境外上市后可通过抛售套现获利以吸引他人购买。因公司资金紧缺,需要通过借款维持,李通过M投资及M医疗签订借款协议、租赁协议,以年利率18%向“股东”(非股东可借股东名义)借款。另外,李还决定以1.5%-2%利率让“股东”通过POS机刷卡借款给公司作为流动资金“蓄水池”。李对介绍他人购股或借款的“股东”有一定提成奖励。
6、证人张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自2008年进入M公司工作,现系医疗器械公司运维部总监,C是公司实际控制人C起初说要嘉兴M将在国内上市,市盈率可达到20到30倍,又说要成立热列公司到海外上市,市盈率更高,开会要求原嘉兴M注册股东及隐名股东在外找亲戚朋友购买境外公司股票。另李由于经营资金短缺还支付利息通过变相租赁的方式向他人借款。
证人倪某、秦甲的证言笔录,证实两人分别系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的普通员工,M真正老板是关新(C),李承诺M将在美国上市,故可以介绍亲友购买公司股权,另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还曾向个人借款或让他人在POS上刷卡以投资款名义借给公司。
被告人C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其系健康科技公司、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等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人,其中嘉兴M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M减压舱生产、研发,投资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均系由嘉兴M衍生,分别为母子公司,为嘉兴M融资、销售租赁产品。开始谋求健康科技公司国内上市,通过转让健康科技公司股权来融资,并通过员工大会、股东大会要求公司员工寻找亲友出资购买嘉兴M股权,但因嘉兴M不符合国内上市要求,其便转而谋求海外注册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借壳上市,为美国上市成立了雷夫公司(后改名为热烈公司),继而将大量已出售的嘉兴M股权转换成雷夫、热烈公司的股权,并继续出售,但数量很少,出售的股权凭证均系其签名,同时还承诺具体上市时间,否则原价回购并支付利息,通过该方式,其一共向大约750人融资1.5亿元;还先后通过M医疗、投资公司以年息18%为主向外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因之前借款本息越滚越大,为避免资金链断裂,其又以月息1.6%让投资人通过POS机刷卡借款给公司,从一开始每月刷卡几百万逐步增加到每月四千万。吸收来的资金都是用于还本付息及公司各种经营费用。
9、经被告人C当庭辨认的嘉兴M股票复印件、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证实对外销售的嘉兴M股权凭证均由C签署,且为吸引他人购买,李还与投资人签署回购协议,承诺具体上市时间,否则由健康科技公司原价回购并支付利息。
被告人朱启贤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进入M公司任总裁助理,转入投资公司,按照C的安排与手下员工具体从事接待投资人、组织带领投资人考察嘉兴M生产基地、减压舱酒店,介绍M集团公司及其投资项目、出售转换嘉兴M股权、热烈公司股权,对外借款、POS机刷卡等事项,上述吸收到的资金由C控制,其按照李的要求向借款人、投资人还本付息。C曾在公司大会、股东大会上以公司上市及公司发展需要资金,让公司员工、股东介绍亲友购买股权或借款给公司。其在接待投资人、借款人时介绍的公司经营情况、上市情况也是按李所说,自己也曾按C要求购买过公司股权、或刷卡借款给公司。自己多个银行账户也被C控制用于吸收资金、转账。律师
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M集团实际控制人关新的真实身份为C。被告人C、朱启贤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三)证明M集团资金情况的证据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C非法吸收的资金分别被转入实业公司、健身公司、投资公司、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账户及朱启贤、陈某、于某等个人账户,并由李实际控制,并被李主要用于支付到期借款本息、M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等,但截止案发,尚未归还购股款、借款2.5亿余元。
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健康科技公司等关联公司的资金明细、对账单,C(关新)、朱启贤、秦乙、陈某帐户查询,证实M集团各公司的资金账户情况,其中M投资、M医疗、嘉兴M及由C控制的朱启贤、陈某等个人账户均有大量的资金往来。
被告人C、朱启贤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非法吸收到的资金均由C控制使用,主要被李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公司运营,朱启贤等按照李的要求向借款人、投资人还本付息。对目前造成的集资人损失,李表示无法直接偿还。
被告单位健康科技公司、医疗器械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述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C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上述被告单位亦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健康科技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各集资参与人。(2014)闸刑初字第12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