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邓某在经营上海缘杏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期间,以门诊部高速发展、采购医疗设备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承诺每月支付2%-10%不等高额利息、到期还本的形式为诱饵,通过自我宣传及口口宣传的方式,向袁某、蔡某、金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610余万元。被告人邓某除将部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外,还将所借资金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提现及消费等,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至案发,尚有440余万元无法偿还。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邓某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向众多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的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对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邓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出资人。(2014)青刑初字第1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