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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炒股讲座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韩X(已判刑)注册成立上海行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在设置分公司,大肆招募会员,开设股票知识讲座。韩X在向投资者授课时,虚构其与齐鲁期货公司合作进行国内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指使行略公司各分公司人员向投资者收取股指期货投资款。

受韩X指使,被告人朱B在担任行略公司长宁分公司经理期间,收取投资者股指期货投资款共计71万元;被告人何Z在担任行略公司黄浦、静安分公司经理期间,收取投资者股指期货投资款分别为47万元、12万元,后归还6万元;被告人李G在担任行略公司杨浦分公司经理期间,收取投资者股指期货投资款共计56万元,后归还10万元;被告人何Z在担任行略公司徐汇分公司经理期间,收取投资者股指期货投资款共计44万元,后归还12.5万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朱B、何Z、李G、何Z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B、何Z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朱B、何Z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G、何Z到案后如实交代,提请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B、何Z、李G、何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厉明、王金星等多名投资者的证言及相关收据、存款凭条、账户交易明细、《风险告之书》,同案人的证言,行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略公司的内账、付款凭单,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情况汇报”、“抓获经过”、“抓获李G经过”,被告人朱B、何Z、李G、何Z的历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朱B、何Z、李G、何Z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朱B、何Z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被告人朱B、何Z是自首,被告人李G、何Z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朱B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六万元;被告人何Z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G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Z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2012)杨刑初字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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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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