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邵永华(另案处理)等人设立、运作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当天系融资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销售年化利息不等的理财产品,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等,提供《担保承诺函》,承诺保本保息,吸收社会投资人认购,从而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
被告人F任职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采用上述方法,参与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1,170万元,至案发尚有619.4万余元未能兑付。
被告人F向公安机关投案,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律师
被告人F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被告人F系自首,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F在本案实施的行为与从犯的条件不符,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F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8)沪0105刑初10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