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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吸收四亿资金,帝纯理财宣告结束

帝纯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成立,至同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系麦某。其在职期间以帝纯公司为平台,招募业务人员,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8%-14%的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期间内,帝纯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69,688,000元。被告人麦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1,000万元。

被告人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麦某退赔了1,000万元,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2018)沪0106刑初1324号

帝纯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成立,黄某、周某系公司财富部门负责人。二人在职期间,以帝纯公司为平台,招募业务人员,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8%-14%的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二人在职期间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4亿余元。案发前,周某已退赔480,500元,后折价兑付相关投资合同。

被告人黄某、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退赔了非法所得66.3万元,周某退赔了非法所得35万元。上海律师

被告人黄某又向我院退缴了非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周某又向我院退缴了非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黄某、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某、周某有一定的退赃表现,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8)沪0106刑初1607号

帝纯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成立,黄某、周某系公司财富部门负责人。二人在职期间,以帝纯公司为平台,招募业务人员,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8%-14%的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二人在职期间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4亿余元。案发前,周某已退赔480,500元,后折价兑付相关投资合同。

被告人黄某、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退赔了非法所得66.3万元,周某退赔了非法所得35万元。

被告人黄某又向我院退缴了非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周某又向我院退缴了非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黄某、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某、周某有一定的退赃表现,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2018)沪0106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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