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完全仿照银行等吸收存款的做法,确定的存款利息,存款期限,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一般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能吸引众多单位和个人将资金存入账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行为人为了规避存款的方式避免引起追究,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的批准,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会、或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体劳动者基金会、职工互助基金会等等,年底分红,以高出银行很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律师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是犯罪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