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民Z被骗近5万元的银行账户线索,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一房内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并从屋内查获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的他人银行卡158张。经查,上述银行卡均系胡某在从他人处购买取得并在网上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实物照片,银行办卡申请书等相关办卡资料,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胡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普刑初字第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