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吴某所持有的信用卡系吴某纠集他人以虚假身份证明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骗领的情况下,仍分三次向其收购共75张信用卡,并将其中的大部分信用卡加价转售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吴甲、吴乙、黄某、唐某、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韦某、唐某、郑某、王某、陈某、龚某、莫某、刘某、蒋某、周某等三十人的证言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开卡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笔迹检验鉴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仍予以购买并转售,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宝刑初字第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