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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建行职员非法拷贝信用卡信息,偷偷复制构成犯罪

窃取信用卡信息事实

被告人陈某在与童W、李L夫妇合伙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期间,了解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印L曾将20万余条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李L后,伺机从童W的笔记本电脑中将上述建设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秘密复制至其蓝色Kingston4GBU盘中,后以其中一名信用卡客户陈X的名义,骗领信用卡1张并刷卡套取现金。

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事实

被告人陈某从上述窃取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以猜配信用卡密码的方式,获取了陈X的信用卡密码,以陈X的名义假冒陈X致电建设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利用窃取的信用卡客户信息及猜配的信用卡密码通过了银行身份验证,修改了陈X信用卡的预留移动电话机号码、账单地址,谎称信用卡毁损需要办理补卡手续,要求建设银行将新卡寄至黄浦区康家弄65号地址。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假冒陈X名义向建设银行骗领信用卡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报酬,将黄浦区康家弄65号地址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用于收取建设银行邮寄的信用卡。被告人张某帮助被告人陈某假冒陈X名义代领了建设银行通过EMS快递的陈X建设银行信用卡,后将该卡交予被告人陈某,从被告人陈某处获取非法所得1,000元。

同日,被告人陈某持骗领的陈X信用卡,至上海地平线通讯市场1-71号曹C摊位的POS机刷卡套取现金69,990元。

被告人陈某、张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用于作案的财物及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1,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X的陈述笔录,证人李L、印L和曹C的证言笔录,建设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报案书及提供的相关书证,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公安局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窃取,数量合计20万余条,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还利用上述信息骗领他人信用卡1张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而提供帮助,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张某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陈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合计69,990元,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张某自愿认罪,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张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免予刑事处罚。(2010)浦刑初字第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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