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4年6月9日12时30分许,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人民广场站派出所民警朱某在轨道交通八号线沈杜公路站站厅执勤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某形迹可疑,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
民警在盘查过程中发现陈某出示的照片为陈某本人,姓名为G的身份证涉嫌伪造,遂对其进一步调查。
据陈某交代,其出示的身份证系其2013年9月以300元的价格在网上通过他人制作后购得。
陈某还主动交代了其于2013年8月1日10时48分许,使用拾得的G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唐镇支行申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使用的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杜某的证言及杜某的辨认笔录,公安人员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归案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开卡业务申请单》、刑事摄影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骗领的信用卡予以没收。(2015)沪铁刑初字第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