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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增设的新罪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此处所指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较大。(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是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入罪;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只是在工资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作了不实申报,则不能以犯罪论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具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构成本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律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本罪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l)从客观方面看,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虽未设定数量标准,但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是初次实施此类稳为,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可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欠缺相应的犯罪故意,例如,确实不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购买的,或者因为商忽而在申领信用卡时过失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明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在于如果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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