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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投资理财产品销售,按明知与否定不同罪名

上海银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西路租赁了中欣大厦的办公用房,在2010年9月成立后,自称从事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朱某、张某、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公司内被告人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担任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陆某担任销售主管。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以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6%-10%年息回报为谎,骗取赵某、周某、奚某、陈甲、李某、许某、印某、阮某、陶某、陈乙、杨某、欧阳某、肖某等2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96万余元。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虚构“本无忧”产品,骗取28名被害人“投资”,特别是被害人支付钱款后,被告单位银灿公司却将钱款用于日常支出或被告人朱某个人购买收藏品。被告单位银灿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诈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作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陆某在不明知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或所得钱款被告人朱某用于何处的情况下,仍积极推销“本无忧”,致使上述28名不特定的被害人因被告人张某、陆某的行为被骗。被告人张某、陆某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律师

2013年5月13日、14日和7月26日,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某、张某、陆某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单位银灿公司退缴12万元,被告人朱某退缴1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缴12万元,公安机关查扣了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某、张某、陆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银灿公司营业执照、委托投资协议书,收款凭证和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赵某、周某、奚某、陈甲、李某、许某、印某、阮某、陶某、陈乙、杨某、欧阳某、肖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沈某、岑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某、张某、陆某能主动投案,坦白交代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可依法对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某、张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某、张某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单位上海银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告人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单位、被告人朱某、张某、陆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四百五十七万三千九百元,连同被告单位上海银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张某已退缴的三十九万元,抵赃款发还各被害人。(2013)静刑初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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