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虚构中国银行授权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消费理财的事实,通过公司员工、客户代表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收益为饵,诱骗被害人张某等16名投资者与其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共计41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马某归还投资者28,957.50元,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其挥霍。
案发后,犯罪工具广告、名片及铜质招牌等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马某处扣押现金3,900元,冻结被告人马某中国银行康桥支行存款39,473.94元、中国银行南京西路支行存款1,805.86元,冻结某公司中国银行南京西路支行存款138,760.8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被告人马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结合部分违法所得已被扣押、冻结,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扣押、冻结的现金、存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4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