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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科委工作人员建佛寺集资诈骗3600万

被告人宋某冒充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人员,虚构为企业融资、寺庙内佛塔建设等投资项目,并以允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邵甲、顾某、阮某、陈甲、寿某、赵甲、邱某、赵乙、陈乙、刘甲、黄某、赵丙、陆某等13名被害人共计3,600余万元。宋某将上述骗得的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挥霍等。案发后,宋某为躲避债务而逃匿在外。2010年8月19日,公安人员将宋某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顾某、赵甲、陈甲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潘某等人的证言,借条,汇款凭证,对帐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构成诈骗罪而非集资诈骗罪;陈甲一节属民事纠纷;宋某为其部分借款提供担保,对这部分借款不应认定为犯罪;宋某在案发后归还的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宋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因此,请求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律师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宋某构成诈骗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采取虚构为企业融资、寺庙内佛塔建设等投资项目,并许诺可取得高额回报的方法,通过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具有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特征,应以集资诈骗罪认定,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甲一节属民事纠纷的问题,被害人陈甲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宋某以虚构的投资梧桐寺等投资项目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从陈甲处取得钱款。

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诈骗方法从陈甲处取得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部分有担保的借款不应认定为犯罪,以及宋某在案发后归还的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问题。被告人宋某采取虚构为企业融资等可获取高额利息的方法,通过邵乙等人从他人处获取资金,邵乙等人也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上述资金提供担保。宋某还谎称是嘉定科委的工作人员,并许诺将从陈乙处借得的钱款支付担保人等,使佳墅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其获取资金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人宋某采取欺骗的方法使他人为其获取资金承担担保责任,无论担保人是否履行了担保职责,都不影响对宋某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从集资诈骗的数额中扣除,但辩护人提出的宋某在案发后归还的钱款应予扣除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宋某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的问题。被告人宋某不具有立功情节。接到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天公安机关未对宋某采取强制措施,宋某遂逃离上海。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是自首。被告人宋某最初虽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此后却逃跑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故宋某不符合自首条件。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鉴于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故对宋某不予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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