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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理财产品销售犯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银灿公司于2010年9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朱W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张B担任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陆某担任销售主管。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以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6%-10%年息回报为谎,骗取赵某、周某、奚某、陈甲、李某、许某、印某、阮某、陶某、陈乙、杨某、欧阳某、肖某等2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96万余元。

被告人张B、陆某在不明知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虚构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忧”或所得钱款被告人朱W用于何处的情况下,仍积极推销“本无忧”,致使上述28名不特定的被害人因被告人张B、陆某的行为被骗。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陆某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单位银灿公司退缴12万元,被告人朱W退缴15万元,被告人张B退缴12万元,公安机关查扣了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陆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银灿公司营业执照、委托投资协议书,收款凭证和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赵某、周某、奚某、陈甲、李某、许某、印某、阮某、陶某、陈乙、杨某、欧阳某、肖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沈某、岑某的证言等证据,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诈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被告人朱W作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B、陆某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陆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被告人张B、陆某定性正确。

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虚构“本无忧”产品,骗取20余名被害人“投资”,特别是20余名被害人支付钱款后,被告单位银灿公司却将钱款用于日常支出或被告人朱W个人购买收藏品。

这不仅有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的供述为证,还有查获的书证和审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印证。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就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陆某能主动投案,坦白交代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可依法对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单位银灿公司、被告人朱W、张B、陆某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银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朱W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张B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静刑初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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