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H在西江湾路某大酒店502号客房等地,以投资香港荣乾科技(国际)生物有限公司“爱心扶持联盟”项目为名,招揽不特定的中、老年人投资,并向上述人员承诺,投资5,000元以上,可获得手机、电脑、食品大礼包、香港旅游,并可获得江苏省昆山市或郊区一套房屋等奖励,以个人名义向投资人开具收条,共计非法吸收投资人陈某、王某、丁某等40余人钱款共计696,500元。
上述投资款,除186,088元用于为陈某支付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某号商品房的首付款及手续费,10,000元用于其他购房定金,其余投资款部分用于给部分投资人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和其个人支付酒店的房租、消费。
被告人李H在在西江湾路某大酒店289号客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H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沈某、吕某、蔺某、阮某等人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H书写的《收条》,江苏省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档案科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及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李H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H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H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李H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H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H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09)长刑初字第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