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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二罪区别的主要在于:犯罪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高回报高利息明显违背了正常产业的赢利水平。律师

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发明证书、获奖证书或者请权威专家为产品和项目发表看法、虚假的会计报表、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伪造有关文件和批示,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数额较大,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非法集资中数额会产生变动问题,非法集资行为往往是持续发生的,集资过程中不免部分出资人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也会有新的出资人陆续加入,集资人所筹集的资金款项处于变动之中,整个集资活动中累积发生的集资资金总额,减除集资过程中集资人收取但已经归还给出资人的款项而剩余的那部分数额就是非法集资的数额。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投资回报,或者集资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属于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不过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难以区分,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如下的意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不能归还,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集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集资款项的;

4.使用资金从事犯罪违法活动的;

5.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归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归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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