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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的几种非法集资形式

问:沈洁律师您好,我是昆山的一名商人家属,我妹夫因集资问题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缘起几年前,我妹夫向多人借贷用于开厂,其中有数人又向他人高息借款,用于转借给我们。如今因工厂经营不良,多名债主报案称我妹夫存在非法集资行为,请问我妹夫这么做会触犯法律吗?

沈洁律师答复:民间借贷中的和多名人员借贷的行为,和集资诈骗中的一些非法集资形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用到民间借贷的方式,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与非罪较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容易混淆。不过集资诈骗罪有特定的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筹措资金的行为,集资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不过如果没有经过授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集资的,都属于非法集资。即便获得了集资许可,但是不按照批文的审批内容,超范围、超时间进行集资的,也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符合一定金额并且有诈骗故意的,属集资诈骗罪。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文)中,列举了七种非法集资形式,如下: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具体方式有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股权证、股票认购证、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基金债券、收益凭证、各种协会、联谊会、俱乐部会员卡、优惠卡、积分卡、集资卡、收款收据等。律师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集资人以房地产项目开发或者招商的名义(如房间、楼层、铺位、地块等)向出资人转让产权或者收益权,从而收取集资款项的行为。集资人往往采取虚构物业、土地项目的手段或者许诺投资者购买后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手段,其本质并不是出售房地产,而是套取投资者的资金。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合会”是一种互助组织,然而近年来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收取顾客的金钱然后空头许诺返还或者抽奖等。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彩票属于国家专门经营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传销:称为“猎人头”、“金字塔式销售”、“老鼠会”、“滚雪球式系统”等“上线”发展新下线加入其传销网络,向“下线”收取介绍费或者提倡。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综合来看,如果您妹夫尽管向多人筹借资金,只要资金筹措对象不是不特定的公众,且资金用途正当,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故意的,即便经营亏损,也仅承担民事还款责任,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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