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分析

问:我的一个合伙股东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后来罪名变为非法经营罪,如今检察院起诉他集资诈骗罪,请问沈律师最终他会被判什么罪名?

答: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几个罪名在各个方面均比较相似,容易混淆,特别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两类犯罪的犯罪手段都是非法集资,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要的区别在于:

首先,犯罪的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利用非法吸收的集资款进行营利活动,犯罪目的上是要将存款归还给公众的,只是利用集资款进行赢利,比如地下钱庄,私设银行、私设信用社。集资诈骗是取得他人的集资款后,不想归还,可以是一开始就策划好的侵占公众集资款,也可以是后来见利起义,有了占有目的。比如对于非法经营的地下钱庄、银行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经营罪处,但地下钱庄或者银行获得集资款(存款)后,捐款携逃的,按集资诈骗罪处。律师

其次,犯罪的客体有所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于金融秩序的管理,在我国金融类业务的进行,比如存贷款,贴现,票据业务,保险都是由有关机构进行审批(银监局或者保监局),没有获得批准的个人和单位均不得经营,特别是存款业务牵涉公众的资金安全,有比较高的准入门槛,目前我国的银行还是以国有垄断为主。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不仅仅是集资,还有诈骗行为,公众的集资款或者存款将受到侵害。同等金额下,集资诈骗的行为更为严重和恶劣。

最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实施了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集资诈骗罪中不仅要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要有诈骗行为。即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错中有些虚假成分,但目的不是诈骗钱财。

至于公安侦查机关一开始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变为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按集资诈骗进行起诉,皆是有可能的,随这证据的深入和案情的发展,罪名变动是有可能的,最终法院会判决什么罪名,还是要按照上述分析的几点来确定。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