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问:我的一个合伙股东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后来罪名变为非法经营罪,如今检察院起诉他集资诈骗罪,请问沈律师最终他会被判什么罪名?

答: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几个罪名在各个方面均比较相似,容易混淆,特别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相对而言较为容易区分,主要的混淆在于传销中的非法集资问题。

文件《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将传销做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种类型,一种手段。如果行为人以传销为幌子,实际上具有诈骗故意,并且向不特定公众吸收集资款的,以为集资诈骗罪处。这里行为人进行传销只是幌子,和一半的传销行为人以传销获得非法赢利不同,具有故意诈骗他人欠款的主观意图。律师

如果传销仅仅是为了赚取暴利,没有侵占公众集资款的意图的,收取的是货款,人头费等等,超过一定金额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9日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文图的请示》文件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打扰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至于公安侦查机关一开始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变为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按集资诈骗进行起诉,皆是有可能的,随这证据的深入和案情的发展,罪名变动是有可能的,最终法院会判决什么罪名,还是要按照上述分析的几点来确定。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