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与他人冒用长宁区北翟路业主“张某”名义,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骗取贷款40,000元后分赃花用。
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偿还了贷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等共计68,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个人消费信托贷款申请表、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审批表、借款借据、相关房地产登记簿、产调单、贷款用途声明、扣款授权书、催收单、证人沈某、张某(女)的证言笔录,相关还款协调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偿还了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取得相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五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4)浦刑初字第2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