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袁某为归还赌债并继续赌博挥霍,经预谋,通过虚假买卖被告人马某的姐姐马某位于宝山区的房产以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马某偷出该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及户口簿等证件,伪造马某的身份证,通过“某房产中介”的刘某操作该房产过户的相关事宜。
被告人马某、袁某找人假冒马某签名,与上海某总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该房产从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与朱某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转移至朱某名下。
朱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虹口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骗取贷款17.3万元。被告人马某、袁某二人将所得款项挥霍殆尽。被告人马某、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律师
被告人马某、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刘某的证言;《住房调配单》、《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提供的朱某帐户的交易明细;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某、袁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马某、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袁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宝刑初字第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