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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承包鱼塘骗取三农贷款犯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因赌博输钱急需钱款,即起意到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陈某征得其战友陆某的同意,以陆某虚假的承包本县某镇某村90亩鱼塘为由,并以陆某为贷款人、被告人陈某为担保人,至中国农业银行某镇支行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三农”贷款)30万元。

被告人陈某将到帐贷款全部取出。被告人陈某归还上述贷款后,又与陆某一起以上述相同方法,至中国农业银行某镇支行骗得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警方出具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崇明某镇支行出具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二份、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崇明县支行出具的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相关材料二套、证人陆某、朱某、陈某、沈某、张某甲、蔡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和证明,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又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人关于贷款合同未到期,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申请贷款时已欠有巨额债务,为归还债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贷款,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被告人欠巨额赌债无法偿还而自动投案被羁押后,客观上亦已无还款能力。

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为保护银行资金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陈某退交赃款三十万元,发还中国农业银行某镇支行。(2012)崇刑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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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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