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Y以上海福朋实业有限公司名义,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法,骗取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浦西支行贷款30万元后,携款潜逃并将上述钱款挥霍殆尽。
被告人裴Y还以公司需办公电脑为名,骗取上海鑫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台价值7.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后逃逸。
以上事实,被告人裴Y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提供的贷款申请、财务报表、放款凭证、转账凭证、相关支票和退票通知等书证,被害人郭彦荣的陈述、证人朱轩、郁彩凤、张丹的证词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人裴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裴Y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裴Y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且至案发没有退赃,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Y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2011)静刑初字第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