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以伪造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等证明文件,冒用第三人熊G的名义从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取得了浦东新区峨山路的房屋产权,又以熊G名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他人。
上述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由南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黄浦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置倪杰人居住,因房屋出现产权争议,被告人唐某于以自己的名义从他人处受让该房屋,并以此与中国银行宝山支行签订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7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做生意等。被告人唐某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5,547.22元,此后再未归还贷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熊G、倪文培和颜秀琴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与熊G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第1426687号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浦字(2002)第078277号房地产权证。
浦东新区城建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熊G与孙W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孙W与唐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356号案件原告倪杰人提供的房地浦字(2004)第007413号房地产权证。律师
浦东新区公有住房出售办公室提供的第1868474号建行上海分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2002黄物证字032号《租用公房凭证》、浦东新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与倪杰人的公有房屋出售合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本户人员情况表、购房人及出售单位缴付费用计算表、(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356号案件原告倪杰人提供的动迁安置协议书2份、住房配售单、退户费收据、产权变更联系单、律师调查笔录。
中国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提供的(2004)沪中宝房字二第18号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及附件、预付房款收据、经济收入证明、被告人唐某的还款账户存折复印件、浦东新区房地产资料登记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及审批表,中国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提供的储蓄账户金融类交易明细和对账单基本信息及明细。
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一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证明文件获取房屋产权证、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等方法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1)浦刑初字第1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