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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问题

金融类诈骗犯罪,构成犯罪均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贷款诈骗罪也不另外,认定构成犯罪的数额《刑罚》没有作出数额上的认定或者规定。

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到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律师

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不一定就是贷款诈骗罪中的骗得数额,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并且要把这些贷款据为已有。这里面有几个数字,一是贷款交付数额,被害人受害交付的财产数额;其次是诈骗行为人骗取实际获得的数额;最后是诈骗行为作为后,直接侵害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较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在具体认定所得数额时,诈骗数额仅限本金,不包括利息,不包括返还的数额。

利息、孳息等均是贷款诈骗犯罪即遂后产生的,不能计算入诈骗范围。

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有返还行为的,比如多次贷款,新贷还了旧贷,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的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最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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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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