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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实施过程中的五种手段

贷款诈骗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使用五种诈骗手段:

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这些引进资金和项目往往夸大其词,夸大需要贷款的资金规模,甚至项目根本不存在。引进资金一般指引进外国资金,港澳台资金。

第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主要是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进出口合同或者短期内能够产生很好效益的合同。

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为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时,在贷款合同中弄虚作假,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大多数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般都采用本行、本机构的贷款格式合同,给予行为人弄虚作假的空间较小。

二是利用其他的经济合同,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证明交易的存在,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诈骗贷款。这种情况下包括了:

使用伪造的经济合同,即根本不存在任何经济合同,全盘造假;

使用变造的经济合同,合同是存在的,但原合同的内容并非如此,行为人通过篡改合同条款的方式变造经济合同,比如篡改交易价格,数量,典型的有行为人和某知名企业签订了供货商合同,供货量很小,或者供货金额并不大,通过变造夸大供货金额,骗取银行等的信任;律师

使用作废的经济合同,即利用已经终止、解除、完全不能生效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冒用他人的经济合同,即行为人使用各种方式(如盗窃、骗取等)获取的他人的经济合同,诈骗贷款。

第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证明文件是贷款人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交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贷款能力、资信资格的各种书面文件和资料,比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委托合同等等。虚假证明文件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

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股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专利证书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在此抵押,但不能超过其余额部分。利用同一财产的同一价值进行重复抵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行为。

第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

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伪造领导批示诈骗贷款;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诈骗贷款;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诈骗、保险诈骗、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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