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指使他人冒充上海本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从上海绿城森林高尔夫别墅开发有限公司骗领绿城公司支付给本百公司的1张金额为13.28万元的支票;嗣后,被告人万某通过他人伪造本百公司印章将该支票套现后占为己有。
被告人万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退缴违法所得13.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陈某、赵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工作记录及案发经过表,相关的广告发布制作合同、本百公司发票、绿城公司支票及签收记录、上海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以及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万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已退缴,且已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十三万二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上海本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2012)长刑初字第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