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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支票骗购数批电脑显示器犯票据诈骗罪

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注册成立,以某路某号某室为经营场所,从事电脑及配件等商品销售活动,被告人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某代表某公司签发空头支票,陆续向被害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等企业骗购货值累计达3,629,600元的各品牌电脑显示器。随后,被告人某将上述货物出售得款用于偿还某公司其他债务后逃匿。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某代表某公司开具空头支票,骗购货值1,975,700元的某等品牌的电脑显示器。被告人某明知某公司曾以房产设定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抵押担保,仍开具空头支票,购买货值608,900元的某等品牌的电脑显示器,实际骗取108,900元。被告人开具空头支票,骗购货值231,700元、278,300元、356,000元、460,800元、218,200元的某等品牌电脑显示器。律师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条之规定,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某判处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开具的部分空白支票系用于购买货物的抵押,最终会以现金结算,不应认定票据诈骗;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收支明细,货物清单、入库单、出库单、借条、招商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支票及退票通知、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房地产登记证明、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60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徐刑初字第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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