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丛某与刘Y、刘Z(均另处)经预谋,签发金额为45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空头支票,并持该支票至浦东新区高桥镇凌环路,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要求被害人朱占奎帮忙套取现金,骗取朱44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占奎的陈述、证人刘Y、刘Z、殷伟忠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及退票通知、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周某、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丛某如实供述罪行,且均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
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丛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2)浦刑初字第3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