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经预谋,采用先支付部分货款、余款用空头支票作抵押的方式,在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18万余元的空头支票后,以采购货物为名,先后骗取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镇集团至福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计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支票被解入银行后,均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张某、张某、沈某、钟某、顾某、赵某、王某、陈某、王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库单,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票,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经营合同》,《租赁协议》,《管理合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已退赔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2012)普刑初字第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