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a收到一张上海a工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万元的支票(支票号码:40732518,只填写了小写金额10,000元)后,擅自将支票小写金额修改为4万元,并将该支票交给上海a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刘b,除用于支付货款外另从刘b处套取现金3万余元。
该支票由普陀区b打包材料商店背书后解入银行,划走上海a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4万元,致使上海a工贸有限公司被骗3万元。被告人刘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顾某的陈述,证人凌d、刘b的证言,被告人刘a的名片及送货单,支票及上海银行客户对帐单,公安机关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涂改的支票骗取他人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刘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a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闵刑初字第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