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P经上海信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龚汝毅同意,个人独立经营信博公司。被告人高P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信博公司名义签发空头支票,向上海赞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希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志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总计144,300元货物。分述如下:
告人高P通过赞禾公司向上海联曦工贸有限公司购得256M内存条十六条(每条价值2,700元,共计43,200元)。
被告人高P向希宇公司分别购得IBM-39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000元)、IBM-4DC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7,600元)。
被告人高P向扬子公司购得IBM-390某MOC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6,500元)。
被告人高P向志能公司购得惠普5000LE打印机两台(每台价值11,500元,共计23,000元)。
被告人高P将从希宇公司骗取的IBM-4DC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7,600元)交予赞禾公司用于抵充部分货款,后逃离上海。被告人高P在新疆奎屯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P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信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明》、工商登记信息、《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对账单》、上海银行支票、退票通知、送货回单、汽车速运单、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和证人龚汝毅、邹亚青、许雪明、陆园园、陆明、陈雨明、高兰、林海、杨新民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P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高P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P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P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高P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116,700元作为抵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其中应发还上海赞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5,600元,发还上海希宇贸易有限公司51,600元,发还上海扬子瑞信电子有限公司26,500元,发还上海志能科技有限公司34,500元。(2012)静刑初字第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