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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职业兑现支票人处套现,诈骗金额不按照票面金额计

被告人杨a为赌博,在明知其上海A建材经营部账户内无资金的情况下,私刻上海B建材有限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加盖在上海A建材经营部金额为160,720元的支票上,并将上述支票以及一张A建材经营部金额为146,000元的支票交给被害人鲁a,以支票兑换现金为名骗得被害人鲁a210,720元。

被告人杨a为赌博,在明知其上海A建材经营部账户内无资金的情况下,用上海A建材经营部二张金额合计33万余元的空头支票,以支票兑换现金为名骗得被害人彭a250,000元。

被告人杨a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赌博,输掉后举家逃逸。被告人杨a主动至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2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鲁a、彭a陈述,证人朗a、刘a的证言,相关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相关的支票及退票通知,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杨a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a辩解称:其只骗取被害人鲁a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a主动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被害人鲁a的陈述证实:杨a称有支票需兑现,鲁遂委托其姐夫代为办理。当日,杨将一张金额为160,720元的支票交给鲁的姐夫,并保证账户内资金充足。次日,杨自其姐夫处兑换支票相同金额的现金,同时又拿出一张金额为146,000元的支票要求兑现,其姐夫自他人处借款5万元交给杨,杨称兑现手续费在第二张支票里扣除。后上述两张支票均遭银行退票。

被害人彭a的陈述证实:杨a持一张金额为180,720元的支票找到彭,要求兑换现金,并保证账户内资金充足,彭于当日支付杨18万元。次日,杨又持一张金额为150,750元的支票要求兑现,彭又支付杨15万元。后上述两张支票均遭银行退票。律师

证人朗a(系被害人鲁a姐夫)的证言证实:鲁a在电话中告知杨a有支票需要兑现,要求朗帮忙接待。后杨持一张金额为160,720元的支票至朗处,并保证账户内资金充足。次日,朗以全额兑现上述支票并交付给杨。同时,杨又拿出一张金额为146,000元的支票要求兑现。因朗处资金不足,故朗自他人处借款5万元交给杨,杨称兑现手续费自第二张支票里扣除。后上述两张支票均遭银行退票。

证人刘a的证言证实:涉案的出票人上海B建材有限公司的支票并非该公司出具,支票上的法人章及财务章均系伪造。

相关的支票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退票通知证实:涉案的4张支票均因存款不足或印鉴不符被退票。

6、相关的银行对账单证实:案发前后上海A建材经营部账户资金的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上海A建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情况。

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a退出赃款2万元。

9、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a的到案经过。

被告人杨a的供述。

被告人杨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及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杨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a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鲁a及证人郎a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杨a使用空头支票骗取鲁资金的事实,但鲁第一次的报案陈述中并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证人郎a系被害人鲁a亲属,与鲁有利害关系,且鲁、朗均系在事发三年多后才作出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此外,鲁系以兑现支票从中收取手续费为业,其以全额兑现杨提供的金额为160,720元的支票,明显与交易习惯不符,故被害人鲁a及证人郎a关于被骗资金数额的相关陈述,对其真实性难以采信。对被害人鲁a的被骗金额,依据相关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供述,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a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二万元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杨a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2)闵刑初字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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