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H从杨浦区邯郸路98号上海华东钢材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2万余元的钢材100吨。被告人顾H支付了两张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4.3万元的本票及一张以上海晨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空白支票(号码为B0089227)作为货款并提取了所有钢材。
上述4.3万元的本票因抬背不符被银行退票,后被告人顾H再次出具了一张4.3万元的本票。上海华东钢材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的空白支票填写货款剩余金额127751.05元后解入银行,但因帐户存款不足被银行退票。
被告人顾H再次出具了以上海晨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的上海银行空白支票(号码为B0089238)用于支付剩余货款,该支票也因帐户存款不足被银行退票。案发后,被告人顾H逃匿至武汉,并失去联系。上海华东钢材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发还的2万元。律师
被告人顾H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交2万元。在本案被告人顾H在亲属的帮助下又退交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学俭、徐辉的证言,三张上海银行本票、一张上海银行退票通知、二张上海银行支票及退票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顾H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鉴于其系自首,且退交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顾H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退交的7万元发还上海华东钢材管理有限公司,余款37,751.05元责令被告人顾H继续退赔。(2012)杨刑初字第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