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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77万元轮胎后逃逸判十年半

被告人汤某因承包饭店出现亏损,在明知其经营的某公司及其承包的某公司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仍多次开具空头支票,骗取甲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某)、上海乙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某公司)、宝山区丙某轮胎经营部(以下简称:丙某经营部)各类轮胎共计价值771,840元。后上述三家公司将支票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而被告人汤某则逃逸。

公诉机关以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送货凭证、银行支票、退票通知、借条、证人金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某公司的存款明细账、工商登记资料、合同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汤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认定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汤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害单位甲某提供作为证据的支票中有一张与其无关、骗取徐某的现金220,000元中有120,000元系借款、案发前曾向乙某公司归还过77,000元及具有检举行为的辩解。

被告人汤某为弥补其个人承包经营的某公司的亏损,在明知其个人经营的某公司、某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多次开具以上述两家单位为出票人的空头支票,用于骗取甲某、乙某公司、丙某经营部的各类轮胎500余套(共计价值771,840元)。后上述被害单位将支票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余额不足而被银行退票,被告人汤某则在被害单位多次向其催讨货款后逃匿。律师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汤某以先支付少量货款获取信任,后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多次从甲某骗取各种类型的轮胎共114套(价值278,136元);被告人汤某以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多次从乙某公司骗取各种类型轮胎共311套(价值444,994元),后经乙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人汤某退还77,000元;被告人汤某以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多次从丙某经营部骗取各种类型轮胎共89套(价值125,710元)。

关于被告人汤某提出甲某提供的支票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通过公诉机关举证的支票记载的内容,结合被害单位员工汪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收条、承诺书等证据,均可证实该两份支票系被告人汤某向被害单位提供,用于实施票据诈骗活动,被告人汤某提出支票与其无关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2)宝刑初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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