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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承兑汇票来路不正,帮忙贴现犯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俞X应陈C(另案处理)要求,将一张由北京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出具的、面额为300万元、持票人为北京中百世纪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世纪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被告人俞X在明知该承兑汇票来路不正、陈C亦不是合法持有人的情况下,仍伙同陈伟叶(另案处理),虚构上海捷而为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百世纪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捷而为公司无贷款证无法贴现的事实,要求上海丰利勤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向银行办理贴现。

丰利勤公司向上海银行静安支行代办了贴现业务,得款293万余元。被告人俞X分得2万元,余款归陈C、陈伟叶等人。上海银行静安支行持票要求光大银行付款时,被告知系假票。

被告人俞X在浙江诸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俞X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2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商业汇票贴现合同、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银行贴现凭证、上海银行贷记凭证、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鉴定、丰利勤公司及捷而为公司对账单、财务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俞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俞X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对从犯和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X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俞X二百九十一万元,连同退缴的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012)静刑初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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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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