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邬某在明知上海经甸电器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支付欠款50,000余元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上海三帝暖通节能设备厂开具金额为95,000元的空头支票,并以返还差额的方式,骗取该公司现金40,000元。之后,被告人邬某将骗取的钱款归还赌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金某陈述,支票复印件、退票通知书、收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富某的证言,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邬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对被告人邬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邬某签发无能力兑付的支票,骗取被害单位现金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邬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上海三帝暖通节能设备厂40,000元。(2012)金刑初字第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