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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支票补做生意资金犯票据诈骗罪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遂将上海某公司王某处获取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空白支票,填写金额73,530元,并加盖自己制作的“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使用该伪造支票,以借款名义骗得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徐某现金50,000元。

被告人王某至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分局投案,后在该分局民警及家属的陪同下至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支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被害人徐某出具的《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宝刑初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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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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