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遂将上海某公司王某处获取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空白支票,填写金额73,530元,并加盖自己制作的“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使用该伪造支票,以借款名义骗得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徐某现金50,000元。
被告人王某至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分局投案,后在该分局民警及家属的陪同下至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支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被害人徐某出具的《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宝刑初字第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