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捡到一张出票单位为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18,805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后,于同年12月6日通过朋友杨某将上述钱款兑现。被告人韩某将上述现金中的18,000元存入其个人的银行卡内。被告人韩某家属向被害人邓某退还上述全部赃款。律师
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韩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支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账户信息及账户明细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邓某出具的收条等证据。
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宝刑初字第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