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利用先前从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借用的某银行空白支票,加盖私刻的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填写13,000元为支票金额,然后通过使用该支票,于当月18日、19日先后两次骗取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印刷用纸。被害单位将该支票交至银行,因印鉴不符被拒绝兑付。诈骗得手后,被告人王某关闭手机逃往外地。
被告人王某向沭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赔了赃款7,000元。在本案被告人王某又退赔了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虞某、姜某、邹某、陈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送货回单;某银行支票、某银行退票通知;沭阳县公安局沂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王某经过”;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某银行现金交款单;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房产证复印件;某印刷厂的工商调档资料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退赔了部分犯罪所得,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移送的退赔赃款七千元(详见移送清单)及扣押在案的代管款二千元(详见代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单位,不足款项继续追缴。(2012)黄浦刑初字第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