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持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交与的该公司空白支票一张前去公司客户处提货并欲以支票垫付客户货物仓储费用,后因客户提出不用当场结帐,被告人刘某将该空白支票带回但擅自未交还某公司。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空白支票私自填写数额“壹拾伍万元整”、用途“运费”之后,委托他人将该支票解入上海春田门业有限公司帐户以套取现金,致使次日某公司帐户被上海春田门业有限公司划走150,000元。
被告人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现赃款150,000元已追回并发还某公司。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曹某和吕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有关的工商银行支票、农业银行进帐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酌情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禁止被告人刘某在三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2)浦刑初字第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