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发持出票人为某窗帘布店的空头支票,谎称以支票换现金,骗得方某海11,000元,后经催讨被告人张某发归还了3,000元;同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发分两次使用上述相同出票人的空头支票,以相同手法骗取陈某共计23,800元。
两名被害人分别报案后,被告人张某发的亲属已先后退赔方某海8,000元、陈某5,000元。
被告人张某发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其亲属帮助下向公安机关退缴了5,000元。被告人张某发向退缴了1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方某海、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张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相关中国工商银行支票、退票通知书、收条、工商登记材料、查询存款对账明细单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张某发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发能退赔全部犯罪所得,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发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发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在案赃款一万八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陈某。(2012)浦刑初字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