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伙同虞某、郑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黄某冒用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联系被害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虞某持被告人黄某提供的印有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徐某印章的空头支票,以购货的名义至某公司,骗取热镀锌板9.616吨(价值49,810.88元)。尔后由郑某负责将该批热镀锌板低价抛售。
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已退赔违法所得13,810.88元。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在案供述,被害单位人员刘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虞某、郑某的证言,上海银行《支票》及《退票通知》,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及上海某仓库出具的《仓单》,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2012)宝刑初字第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