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与徐长生、郑林志(均已判决)经预谋,由叶某化名“龚文辉”,以购买钢材为名,持徐长生以上海潭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金额为30,200元的中国民生银行的空头支票,骗取上海宝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9,614元的热轧板11.775吨。嗣后,郑林志将该批钢板低价抛售。
被告人叶某至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投案。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已退还上海宝闽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9,614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因叶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赃款。律师
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蓉、蔡志萍、徐长生、郑林志的证言,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票、中国民生银行对公帐户对帐单、《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上海宝闽实业有限公司《提货单》、《出库单》及《营业执照》,上海宝闽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情况说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
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2012)杨刑初字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