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开具其经营单位上海春平物资有限公司的空头支票1张(中国农业银行,支票DK833647),骗取上海敬钢工贸有限公司合计价值86,209元的12MM螺纹钢4吨、14MM螺纹钢6吨、16MM螺纹钢8吨、18MM螺纹钢3吨、20MM螺纹钢2.3712吨、22MM螺纹钢2.682吨、6.6MM线材2.216吨。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沈云木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永春的证言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分行支票及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营业执照、企业一般信息,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提货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伙同他人骗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青刑初字第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