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与江某(已判刑)经事先共谋,多次以上海彩姿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假意向被害单位上海杰耀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根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求购货物,在明知账户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法,骗取被害单位货物价值共计647,066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邵某与化名“江某”的江W结伙,以上海彩姿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上海苏亭化工有限公司求购丁苯橡胶,至浦东大道1476号1412室被害单位处,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46,203.5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价值46,203.50元的丁苯橡胶3.01吨。
被告人邵某与化名“江某”的江W结伙,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77,46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上海海的润滑油有限公司价值77,460元的46#机油60桶。
被告人邵某结伙江W,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38,702.5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上海延湖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价值38,702.50元的一级硬脂酸4.35吨、三级硬脂酸0.025吨。
被告人邵某结伙江W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48,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上海江富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8,000元的钛白粉4吨。
被告人邵某与化名“陆某”的江W结伙,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171,6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昆山科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71,600元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13吨。律师
6、被告人邵某与化名“陆某”的江W结伙,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125,9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上海杰耀缝纫机销售有限公司价值125,900元的进口缝纫机2台。
被告人邵某与化名“陆某”的江W结伙,,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87,6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上海火炬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价值87,600元的46#机械油60桶。
被告人邵某与化名“陆某”的江W结伙,使用同样作案方法,签发1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金额为86,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上海天根化工有限公司价值51,600元的化工原料SBS3吨。
上述赃物均被被告人邵某等人销赃得款花用。被告人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杨某、李某、赵某、王某、诸某、肖某、张某、沈某、郑某、彭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张某、袁某、倪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江某的供述及证人张某辨认笔录,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换照申领表》、《上海彩姿润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账户明细》、《空头支票报告书》,各被害单位提供的空头支票、提货凭证及由相关银行出具的《退票通知》,被告人邵某提供的伪造身份证、伪造结婚证,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邵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江某共谋,骗取被害单位过程中提供空头支票、印章,后又与被告人江某共同销赃,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同案犯江某相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交代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虹刑初字第9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