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至上海宁仪物质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公司销售经理肖传居的信任后,以购买钢材为名,骗得成交价格为44,513.72元的钢板12.434吨,并开具金额为44,513.72元的农业银行空头支票一张用以支付货款。
被告人汤某至上海舜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公司经理张爱宋的信任后,以购买钢材为名,骗得成交价格为24,416.64元的钢板6.7824吨,并开具金额为24,416.64元的农业银行空头支票一张用以支付货款。
被告人汤某在骗得上述钢板并将货物出售后携款逃匿。被告人汤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律师
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传居、肖玉超的陈述,证人励华东的证言,营业执照、货物出库单、提货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帐户历史明细、支票复印件、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汤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2011)浦刑初字第3147号